各县区科技局、各高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宝鸡市科技计划项目库建设工作指引》《宝鸡市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0月10日
宝鸡市科技计划项目库建设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宝鸡市推进科技创新五项改革实施意见》,推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储备一批高质量中、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围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协同创新、生态优化等类别的科技计划项目,遴选一批优质项目入库,力争成熟一批项目、路演一批项目、发布一批项目。构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库,优化项目储备与申报机制,为我市科技创新提供项目支撑。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三条 入库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科技创新发展规划。
第四条 申报单位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及其他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
(二)具有项目实施基础和条件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提供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包括财务报告、协议合同、专利证书等附件材料无弄虚作假情形。
(四)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过去5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事件发生。
(五)申报单位能积极参加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的科普宣传、创新积分制推广应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校企合作直通车活动、科研助理岗位开发等工作;踊跃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等资质;如实提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投入、高学历人才等创新数据。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五条 申报步骤
(一)市科技局发布征集项目指南,面向全市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单位公开征集项目。
(二)申报单位按照指南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提交。
(三)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本领域项目进行初审和推荐。
(四)中央、省部属驻宝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六条 市科技局采取材料审核、路演答辩和实地考察等方式,重点对项目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创新点和预期效益等进行评估,项目评估名单经市科技局审定通过后,纳入宝鸡市科技计划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七条 支持企业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入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库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条 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申报项目。对获得市级科技创新人才(团队)称号的单位,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创新人才(团队);所申报的项目,优先入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库,入库后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条 支持研发机构开展项目攻关。对获得市级研发平台称号的单位,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研发平台;所申报的项目,优先入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库,入库后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对已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人才(团队)或研发平台称号的单位,所申报的项目,优先入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库,入库后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统筹规划项目库建设,负责项目的培育、征集、评估、入库等工作,切实加强对入库项目的管理。
第十二条 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领域科技计划项目推荐入库工作,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宝鸡市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速推进科技创新五项改革,持续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提升核心竞争力,以科技创新引领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经费保障机制,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围绕本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和高质量发展需求,统筹规划和组织推进科技创新。
第三条 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应用等机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各类要素向企业聚集,有组织的实施县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条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分为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攻关、研发平台建设、创新人才引育、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融合等项目类别。
科技基础设施:重点支持产业创新聚集区、县域科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科技试验站等建设。
关键技术攻关:重点支持企业围绕各领域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颈和技术问题,进行基础及应用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以及开展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等活动,增强企业研发能力,提升产品竞争力。
研发平台建设:重点支持企业围绕行业细分领域,联合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培养和造就高水平创新人才和科研团队,提升科技服务能力和水平。
创新人才引育:重点围绕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支持企业引进培育科技创新团队、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青年科技新星、秦创原“科学家+工程师”等人才队伍,培养科研人才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支持企业引进落地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等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科技金融融合:重点对科技型企业获得的,用于关键技术攻关的银行贷款给予补助支持。
第五条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应当遵循需求导向、突出重点,统筹规划、一体实施,择优扶持、科学管理的实施原则。
需求导向、突出重点。聚焦县域特色优势产业和各领域创新发展需求,凝练提出亟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有组织的部署实施县级科技计划项目。
统筹规划、一体实施。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企业、院校、人才等各方力量,统筹规划、协同联动、一体实施科技计划项目,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择优扶持、科学管理。以标志性成果为牵引,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全周期管理,加强阶段性检查评价,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第六条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财政补助、基金投资、风险补偿、金融担保、科技保险、投贷联动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条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按照指南发布、项目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论证、实地考察、立项实施、中期检查、评价验收、兑付补助等步骤组织实施。
根据项目情况,也可采取揭榜挂帅、一事一议、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对制约产业发展亟需的项目,采取“揭榜挂帅”方式组织实施。对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实施。对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的项目,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组织实施。
指南发布。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需要和产业发展需求,按照“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征集编制项目指南建议,论证后,面向全社会发布。指南建议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必要时邀请骨干企业、高校院所专家共同参与编制。
项目申报。辖区内有研发能力的科技企业,根据指南建议方向,编写项目申请书,报所在地县(区)科技主管部门。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牵头单位。项目申请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且科研信用良好。
形式审查。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的项目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查申报单位资质、研究内容与指南方向的一致性、诚信要求、可行性报告等。
专家评审。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建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形成证论意见。
评审论证可采取答辩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进行,重点项目一般采用答辩评审,一般项目一般采取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组一般5-7名,其中1-2名财务专家,专家须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原则上从市级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施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
实地考察。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重点查看项目申报单位是否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有关实际情况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等。
立项实施。县(区)科技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实地考察等情况,结合专项经费预算,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与财政部门联合下达立项文件,并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书。
项目合同书签订后,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围绕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各自责任义务,高质量完成项目任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相关情况,按照《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执行。
中期检查。项目实施中期,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重点检查合同书约定的重点任务按时序计划推进情况、企业专项资金投入等情况。
评价验收。项目实施期满后,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形成评价验收意见。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托,重点评价验收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等任务完成情况。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一般采取会议答辩、材料评定等方式进行,给予“优秀”“良好”“不通过”三种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对按期全部完成合同书约定目标和任务的,评定为“优秀”;对完成合同书约定目标和任务80%以上的,评定为“良好”;对合同书约定目标和任务未达到80%的,评定为“不通过”。出现下列情形的,按“不通过”处理:
1.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的;
2.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3.出现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的;
4.出现不配合考察检查或财务审计的;
5.提供虚假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材料的;
6.违反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兑付补助。对评定为“优秀”的项目,以财政补助方式给予支持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核定项目研发经费总额,结合年度经费预算,给予项目研发经费总额10%—30%财政补助。以其他方式给予支持的,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和监督体系,强化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全环节、全要素管理。
第九条 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绩效管理,每半年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一次项目实施情况。对技术水平较高,发展前景良好的项目,应当推荐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库,入库后,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