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1日18时许,下班回家的张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千亩荷塘路段向北左转弯掉头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李某受伤,两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张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8月31日张某来到我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不是说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为什么公司说自己不满足工伤认定的条件?”
【案件点评】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的常见类型,但并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这里需考虑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如何理解?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员工个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