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2025年5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公布
自2025年5月18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25年第1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分为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驱动秦创原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二、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
三、删去第四条。
四、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省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省直机关有关部门、机构”。
六、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结合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审定,作出拟奖决议,并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驱动秦创原奖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荣誉证书。”
“省科技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预算。”
八、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技奖的,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新修订《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链接:
https://www.shaanxi.gov.cn/zfxxgk/fdzdgknr/zcwj/nszfgz/202505/t20250523_35219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