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各高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宝鸡市“两链”融合产业创新聚集区培育建设工作指引》《宝鸡市实施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工作指引》《宝鸡市农林水领域科技试验站建设工作指引》《宝鸡市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9月5日
宝鸡市“两链”融合产业创新聚集区
培育建设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和来宝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加速推进科技创新五项改革,以科技创新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建设秦创原“两链”融合示范区。根据《秦创原产业创新聚集区培育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秦创原产业创新聚集区建设推进工作指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宝鸡市“两链”融合产业创新聚集区(以下简称“聚集区”)是具有一定物理承载空间,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产业培育为导向、以“两链”融合为核心、以园区耦合为承载,企业相对聚集、产业特色鲜明、创新优势突出的科技园区。
第三条 聚集区要聚焦主导产业,充分发挥地方牵引、园区主体和市场主导作用,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产品研发、中试熟化、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延链产业链条,壮大产业规模,促进产业集群式发展。重点任务是:
(一)壮大科技创新主体。持续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深入推进科技企业培育“五大工程”,聚焦延链补链强链,加强科技招商,挖掘企业潜力,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提升研发投入强度、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等硬核指标,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扩量登高,高新技术企业提质晋位。每个聚集区每年科技型企业增长率不低于10%。
(二)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围绕产业创新,强化协同创新,支持引导聚集区内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上下游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和成果转化平台,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加速布局,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服务和带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每个聚集区每年培育建设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不少于1个。
(三)开展关键技术攻关。聚焦产业发展需求,鼓励引导聚集区内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围绕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问题,积极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提升技术创新水平、产品核心竞争力和市场规模,构建从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到成果转化孵化的融合创新体系。每个聚集区每年组织实施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少于20项。
(四)引育科技创新人才。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探索实施“校招企用、校企共用”、“政招企用”、“企招政助”等人才引育用留模式,鼓励聚集区内企业加大与省内外高校院所交流合作,以项目研发为纽带,通过全职引进、柔性引进等方式组建研发攻关团队,精准引育用留产业发展急需人才,推动聚集区成为具有强劲竞争力、吸引力的人才高地。
(五)强化科技金融支撑。加速构建科技金融支持服务体系,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工作站,组建科技金融特派员队伍,建立、引入不少于1支创业投资类基金、产业投资类基金、风险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等金融资本,每年聚集区每年开展政策宣讲、银企对接等各种科技金融促进活动不少于4次,推进科技与金融双向赋能,有效解决聚集区企业融资难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优化科技创新生态。加大政策支持保障力度,科学规划聚集区产业布局,加快完善提升土地、厂房、道路、管网、物流、金融及信息通信等基础设施。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以产业链招商、科技招商、以商招商等方式吸引企业入驻。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参加各种展会推介活动,提升企业知名度。积极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的法治环境。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聚集区申报建设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依托现有园区和各类载体,以各类科技园区等为重点,一般为“园中园”,也可由若干个独立园区或板块组团申报。
(二)具备良好的发展基础,产业相对聚集,主导产业占比达到80%以上,企业数量超过20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超过5家,已初步形成上下游企业融通发展的产业链协作体系。
(三)企业研发活动覆盖率达到50%以上,研发机构和服务机构相对集聚,拥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
(四)聚集区内50%以上的企业与高校院所建有产学研合作关系、人才培养机制,拥有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或参与行业以上标准制定。
第五条 聚集区申报建设程序:
(一)常年申报。聚集区建设常年申报。各科技园区根据本工作指引,编制聚集区建设方案,报所在地县(区)政府。各科技园区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鼓励各科技园区联合骨干企业、高校院所等单位组建运营建设主体。
(二)县(区)推荐。各县(区)政府对申报的聚集区建设方案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推荐意见,以县(区)政府文件上报市科技局。
(三)专家论证。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团队,对聚集区建设方案进行咨询论证,研究提出意见。
(四)实地考察。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拟支持建设名单。
(五)研究确定。市科技局按照“培育一个、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进行会议研究,择优形成支持建设名单,并公开发布。
第三章 监测评价与管理
第六条 聚集区监测评价采取季度监测和年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科技局负责聚集区监测评价工作,各县(区)科技局负责本区域聚集区数据采集和材料审核上报工作。
第七条 聚集区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由创新能力、创新绩效、产业发展、创新生态4个一级指标组成,下设17个二级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第八条 季度监测。各县(区)科技局依据聚集区监测评价指标,于每季度末25日前报送工作开展、指标进展、特色亮点等工作情况。
第九条 年度评价。市科技局依据聚集区监测评价指标和年度目标任务,于每年年底前对聚集区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定量指标采取完成率赋分制进行评价,得出指标分值;定性指标,结合季度监测、重点任务推进和亮点工作等进行评价,得出指标分值。通过综合分析,形成年度评价结果。
第十条 年度评价结果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次。
第十一条 对年度评价结果为A类或进位明显的聚集区,给予通报表彰,在省、市级科研项目、创新平台等建设中给予优先支持。对年度评价结果为C类的聚集区,给予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不再支持。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设立宝鸡市“两链”融合产业创新聚集区建设项目,对聚集区内企业组织实施的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聚集区内企业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建设市级研发平台;条件成熟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研发平台。引育的科技创新人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为市级科技创新人才;条件成熟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创新人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聚集区监测评价指标,可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及建设推进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宝鸡市“两链”融合产业创新聚集区建设方案
2.宝鸡市“两链”融合产业创新聚集区建设监测
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宝鸡市“两链”融合产业创新聚集区
建设方案
(模板)
聚集区名称: |
|
申报单位: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填报日期: |
宝鸡市科学技术局 制
宝鸡市“两链”融合产业创新聚集区
建设方案
一、建设背景与基础
包括建设背景,基本情况,龙头、领军企业情况,产业发展现状(产业链创新链发展情况、自身发展优势),产业发展环境(资金链、人才链等),发展成效,存在问题。
二、建设思路与目标
确定聚集区及主导产业战略定位、发展思路、重点领域、建设目标等。
三、建设任务
包括主导产业培育、空间布局优化、市场主体培育、产业链水平提升、产业生态优化、产业服务体系构建、打造现代化产业集群等重点任务。
四、进度安排
按照时间节点,列出计划内容、预期成效等。
五、保障措施
六、附件清单
附件2
宝鸡市“两链”融合产业创新聚集区建设
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
序号 |
二级指标 |
指标 权重 |
指标 类型 |
创新 能力 (25) |
1 |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及强度 |
7 |
定量 |
2 |
有研发活动企业占比 |
6 | ||
3 |
高端人才集聚(新增高层次人才及团数数量) |
5 | ||
4 |
高端科研平台集聚(新增科研平台数量) |
4 | ||
5 |
成果转化平台集聚(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应用场景数量) |
3 | ||
创新 绩效 (25) |
6 |
科技企业聚集(新增科技型企业数量) |
7 |
定量 |
7 |
重大科研成果(取得重大科技成果、获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数量) |
5 | ||
8 |
新增发明专利授权量 |
6 | ||
9 |
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成交额) |
7 | ||
产业 发展 (30) |
10 |
产业化集聚(新落地的产业化项目数量及规模) |
9 |
定量 |
11 |
企业营业收入及增速 |
8 | ||
12 |
从业人员规模(从业人员数量及增速) |
7 | ||
13 |
核心区空间利用率 |
6 | ||
创新 生态 (20) |
14 |
创新服务机构集聚(新增创新服务机构数量) |
5 |
定量 |
15 |
产需对接活动场次 |
5 | ||
16 |
科技金融(基金规模及获得风险投资、银行贷款等总额) |
4 | ||
17 |
政策举措、重点建设任务推进及亮点工作 |
6 |
定性 |
宝鸡市实施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揭榜挂帅”科技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充分发挥科技项目在推动重点产业技术创新中的关键作用,按照《宝鸡市推进科技创新五项改革实施意见》,根据陕西省科技厅《实施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工作指引》(陕科办发〔2025〕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揭榜挂帅”科技项目包括技术攻关类项目和成果转化类项目。技术攻关类项目重点解决制约我市重点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以及重大应急攻关的关键技术难题或科研需求;成果转化类项目重点推动已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揭榜挂帅”科技项目从需求征集、发榜、揭榜、过程管理到参与验收评价的全流程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需求征集。市科技局常年面向全社会征集技术项目需求。技术攻关类需求应聚焦关键核心技术、重大产品或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任务,清晰说明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可量化的核心指标、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计划及揭榜方需具备的条件等;成果转化类需求应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要的重要科技成果,明确描述成果内容、预期效果、适用领域、推广价值,以及揭榜方应具备的转化能力、资金投入、成果转化方式和产权归属等。
需求方应是在宝鸡市注册成立、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具备某项技术完全攻关或成果转化能力而需要委托或联合开展攻关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五条 论证发榜。市科技局对需求方进行资质审查,组织行业专家对关键核心技术或成果转化需求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论证,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技术或科技成果,形成“揭榜挂帅”项目榜单,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揭榜定帅。符合条件的揭榜方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技局提交详细的项目可行性方案,即视为参与揭榜。揭榜期结束后,市科技局和需求方共同组建专家组,对揭榜方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查,并对项目可行性方案进行全面论证。
揭榜方应是具备较强研发实力,拥有稳定专业的人才团队,具有完成揭榜任务所需的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实施主体,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产权纠纷,且与需求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七条 供需对接。需求方与市科技局就审查和论证结果
协商后,由市科技局牵头,项目需求方参与,以揭榜挂帅方式确定项目揭榜方,并组织项目需求方与揭榜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合作内容、交付标的、考核指标、交付时限、付款金额及方式、产权归属等关键条款。需求方无法确定唯一合作对象的,在征得揭榜方同意后可采取“赛马制”,以需求方最终认可的揭榜方为优胜者。原则上每个项目参与“赛马制”的揭榜方不超过3家。
第八条 公示签约。揭榜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对无异议的项目,需求方与揭榜方作为联合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按照宝鸡市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程序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验收评价。项目执行中期,市科技局与需求方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估;项目合同到期后,市科技局与需求方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评价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条 “揭榜挂帅”科技项目资金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财政支持为辅。市科技局根据核定的研发经费,给予需求方10%-30%(单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经费采取“包干制”管理。项目立项后,需求方须支付揭榜方不低于30%的技术(服务)合同款项,市科技局依据支付凭据,按项目合同书中约定比例向需求方拨付补助资金;项目验收通过后,市科技局依据支付凭据向需求方拨付剩余款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揭榜挂帅”科技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3年,原则上不得申请延期,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确需延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延期后仍无法完成的,项目自动终止。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事项变动,需求方应及时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需求方与揭榜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技术(服务)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分配和归属。
第十三条 因违规违纪、科研失信等原因终止、撤销项目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宝鸡市农林水领域科技试验站建设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创新资源优势,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强化科技支撑乡村振兴战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宝鸡市农林水领域科技试验站(以下简称“试验站”)是根据县域经济发展需要,地方政府与高校、科研院所、农业企业(合作社)等单位联合建立的,具备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育、创业孵化、科技服务等功能的综合性平台,是促进科技创新资源向县域转移的有效载体,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试验站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面向市场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共性技术研究与集成创新,提升农业技术水平。
(二)推动农业科技成果中试、孵化、转化和新产品推广应用示范,服务区域农业经济发展。
(三)培养和引进农业科技人才,壮大乡土农业科技人才队伍,提升县域农业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水平。
(四)开展农业技术交流与合作,开放共享科技资源,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推动技术扩散和储备。
(五)承担市级科技特派员相关综合融合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活动组织等),指导并协调科技特派员联系对接农业企业(合作社),提供试验支持,推动农业科技成果快速落地。
(六)完成市县(区)科技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试验站实行“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元参与、动态管理”运行机制,坚持稳定基础与创新发展相结合、统一规划与分类建设相结合原则,择优支持、动态调整。
第二章 建设与评定
第五条 试验站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应为宝鸡市县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企业、合作社),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合作形式共同申请,并提交各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明确权责分工。
(二)产业目标:应符合宝鸡市县域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围绕县域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和建设目标,能够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三)支撑能力:申报主体应为当地农业产业领域实力强、代表性高的企业(合作社),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具备开展试验的基础条件。
(四)人才队伍:固定人员不少于5名,负责人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行业影响力,能有效领导团队开展创新活动。
(五)设施条件:具备相对集中、能满足核心试验需求的场地,拥有开展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基础设施以及基本的办公、住宿条件。
(六)保障能力:具备较好的基础设施,有明确的农业科研院校(所)合作协议书、技术依托单位和技术专家,围绕县域农业主导产业需求,充分发挥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的试验作用,确保学术交流、技术推广等活动顺利开展。
(七)管理机制:建设单位应组织机构健全,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以及合理可行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试验站的申报程序:
(一)材料申报: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填写《宝鸡市农林水领域科技试验站建设申请书》,连同共建协议书、建设规划、管理制度等材料,报所在县区科技局。中省驻宝单位及市直相关单位在县域内建设的,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二)县区初审:各县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申报单位是否符合基本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三)市级审核: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或工作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评定意见。
(四)认定与授牌:经评定符合要求的,由市科技局统一命名为宝鸡市“县域名称”+“产业领域”科技试验站,授予统一标志牌,正式列入试验站序列管理。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试验站的规划、认定、管理和宏观指导;各县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试验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试验站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报所在县区科技局和市科技局备案。
第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县区科技局,组织各试验站开展座谈会、技术交流与学术研讨等横向交流活动,及时发现并攻克技术难题与“卡脖子”问题,同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期全面提升运行效能。
第四章 定期评估
第十条 市科技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结合年度总结、现场检查及绩效数据等,每两年对试验站进行一次周期性综合评估。评估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试验示范站,给予政策支持和项目倾斜,并优先推荐承担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其科研人才优先纳入科技特派员支持范围。
(二)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试验示范站,给予一年限期整改;整改期满评估仍不合格的,或连续两次周期性综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试验示范站资格,并暂停该建设主体(牵头单位)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创新人才(团队)等。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除周期性评估外,对运行出现重大问题、无法履行核心职能或建设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试验站,可按程序及时调整或退出。
第五章 保障与附则
第十一条 试验站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建设单位投入为主,鼓励多元化投入机制。市、县(区)科技局根据运行情况,通过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等方式给予引导性支持。建设单位应保障试验站运行的基本经费需求。
第十二条 本工作指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宝鸡市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鼓励和引导广大科技人才到基层开展创新创业服务,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宝鸡市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宝市科发〔2020〕2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农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的认定、选派、管理、评价、激励及组织保障等工作。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实行“市科技局统一管理、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林水领域试验站融合管理(以下简称试验站)”的三级管理模式。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统一规划、政策制定、认定选派、检查督导、年度考核、绩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
第五条 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区科技特派员的人选推荐、日常监督等,协助市科技局做好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绩效评价等工作,协调解决科技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试验站负责科技特派员的融合管理、任务分配和业务指导等;有组织地开展技术引进、成果推广、技术指导等科技服务,提出农业关键技术攻关任务需求;建立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示范带动、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章 认定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分为自然人科技特派员、团队科技特派员和法人科技特派员,认定条件如下:
(一)自然人科技特派员。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较高的职业素养和过硬的身体条件;具有副高级或5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能够运用多种方式传播、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
(二)团队科技特派员。由3名及以上专业结构合理的科技人员组成,具有副高级或5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团队负责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信息传播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法人科技特派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愿从事基层科技服务工作;具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开发、信息服务及农业产业链增值服务的优势条件和创新工作模式,有较强的技术研究、示范推广能力;具有良好的行业影响力和社会声誉,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第八条 符合市级科技特派员条件的科技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派出单位同意,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认定为市级科技特派员。在宝服务的“三区”科技人才纳入市级科技特派员管理。
第三章 选派
第九条 选派程序
(一)市科技局统筹县区服务需求、试验站情况等确定选派计划,发布通知。
(二)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服务对象的科技需求,结合科技特派员申请及选派计划,综合上年度考核结果,向市科技局推荐选派初步人选。
(三)市科技局根据推荐情况审核确定选派人员,印发选派文件。
(四)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科技特派员和试验站、服务对象分别签订选派协议书,约定任务目标、服务内容等条款。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聘用期一般为三年。
第四章 服务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对象为镇(街)、行政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自身科技特长和资源优势,在试验站的融合管理下开展科技服务。
(二)开展技术引进和成果推广。按照市场需求和农民实际需要,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
(三)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企业技术需求,协助制定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参与企业研发,解决企业生产和新产品研发中的技术问题,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促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平台。
(四)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或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协办企业、合作社、协会等,与基层企业和农民建立利益共同体。
(五)开展政策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根据基层现状、特点以及实际需求,开展政策宣传活动,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培养基层技术骨干。
(六)科技特派员每年开展驻点服务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五章 评价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统一组织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工作;试验站按照年度考核工作安排,组织对站内科技特派员进行年度考核,提交考核报告并提出初步考评建议,报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审定;市科技局审定后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服务绩效、创新创业成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
第十五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评定为“优秀”等次科技特派员的比例原则上按选派总人数的10%左右。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科技特派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优先推荐担任省级科技特派员或“三区”科技人才。
第十七条 科技特派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且三年内不再参与选派工作。
(一)年度考核评定为“一般”等次或不参加考核的;
(二)存在损害服务对象利益,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不接受管理,不参加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科技活动,长时间不开展服务的;
(四)因个人原因主动退出的。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每年市财政资金安排情况,对科技特派员下乡期间的保险、交通、通信、培训材料、伙食等予以补助。对年度考核评定为“良好”以上等次的科技特派员,实行山区县、平原县差异化补助,按照山区县高于平原县30%左右予以发放。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一般”等次的科技特派员不予补助。同一年度获得“三区”科技人才支持计划专项经费的,不再享受市级科技特派员补助。
第十九条 派出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特派员推荐工作,给予科技特派员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将科技特派员工作成效列入年度评优评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职务晋升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负责梳理服务需求,明确服务目标,积极配合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场地、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宝鸡市科技特派员选派协议书
2.宝鸡市科技特派员期中服务成效量化指标
附件1
宝鸡市科技特派员选派协议书
根据《陕西省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宝鸡市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和《宝鸡市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派出单位、受援单位和派出科技人员达成如下协议:
科技人员 |
姓名 |
工作单位 |
||
专业 |
职称/职务 |
|||
联系电话 |
||||
派出单位 |
单位名称 |
所在县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受援单位 |
单位名称 |
所在县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主导产业 |
||||
服务期 |
||||
服务方式及内容 |
(包括提供科技需求、公益专业技术服务,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创办领办农民合作社、企业等,推进农村科技创新创业,促进农村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农业信息化,培养本土科技人才等。)
| |||
预期目标 |
(包括服务成效、经济效益、创业成果、技术指标等) | |||
科技人员 |
本人自愿赴xx单位,按照本协议,开展科技服务,并达到预期目标。
(签字): 年 月 日 | |||
派出单位 |
本单位同意选派xx同志赴xx单位开展科技服务,并按照《陕西省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和《宝鸡市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受援单位 |
本单位同意接收xx同志开展科技服务,并按照《陕西省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宝鸡市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执行相关规定,提供相关保障。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技术依托单位意见 |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1.本协议一式5份,签订各方各执一份,报市、县(区)科技局各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协议签订各方对服务期间技术、项目、商业等事宜均负有保密义务; 3.在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麟游县的“三区”科技人才不再签订本协议。 |
附件2
宝鸡市科技特派员期中服务成效量化指标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项说明 |
分值 |
得分 |
1 |
实地服务时长 |
≥30天 |
实地服务时长≥30天给予10分,﹤30天,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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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技术服务 |
新品种引育 |
自主选育 |
参与自主选育的前5人,国审按照1分、0.9分、0.8分、0.7分、0.6分给予相应分值;省审按照0.5分、0.4分、0.3分、0.2分、0.1分给予相应的分值。 |
|
引进新品种 |
成功引进1个新品种,示范面积≥300亩,计0.3分。 | ||||
新技术示范应用 |
示范面积≥100亩 |
每项计0.2分 |
|||
新模式示范推广 |
示范面积≥500亩 |
每项计0.2分 |
|||
3 |
科普培训 |
科普宣传活动 |
技术培训 |
每场计0.05分 |
|
科普视频 |
视频时长≥200秒,计0.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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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服务“三农”的科技活动 |
农业生产技术提升 |
每项计0.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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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础设施升级 |
每项计0.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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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产业融合创新 |
每项计0.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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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源与环境保护 |
每项计0.01分 |
||||
其他 |
每项计0.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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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创新创业 |
技术入股 |
创办企业、经济合作组织且,正常运营 |
每户计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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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入股 |
每户计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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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争取项目 |
重点研发计划 |
重大应用攻关、对外合作领域项目 |
参与项目研发的前5人,按照0.5分、0.4分、0.3分、0.2分、0.1分给予相应的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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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
参与项目研发的前3人,按照0.3分、0.2分、0.1分给予相应的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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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技术攻关 |
现代农业生物技术 |
围绕现代农业生物技术等重点方向,协调解决制约区域农业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难题 |
每项计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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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智慧高效农业生产技术 |
每项计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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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生命健康 |
每项计0.5分 |
||||
其他 |
每项计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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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科技成果与转化 |
先进实用技术 和成果 |
依托现有基地和平台开展应用示范,帮助农户和企业技术进步 |
每项技术计0.02分,每项成果计0.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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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奖励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
一等奖 |
参与奖项的前5人,按照0.5分、0.4分、0.3分、0.2分、0.1分给予相应的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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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参与奖项的前3人,按照0.3分、0.2分、0.1分给予相应的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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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奖励 (科学技术进步奖)、 农业推广成果奖 |
一等奖 |
参与奖项的前3人,按照0.3分、0.2分、0.1分给予相应的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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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参与奖项的前2人,按照0.2分、0.1分给予相应的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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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项目第一完成人计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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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 |
参与人计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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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科技金融 |
研发类 |
每笔计0.5分 |
||
成果转化类 |
每笔计0.5分 | ||||
产业化应用类 |
每笔计0.3分 | ||||
基础设施类 |
每笔计0.2分 | ||||
10 |
创新平台 |
国家级新型研发机构 |
每个计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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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
每个计0.3分 | ||||
11 |
科技创新活动 |
发挥科技特派员自身资源优势,对接资源,促成(或引荐举办)省级以上科技引领特色产业发展大会等会议。 |
每场次计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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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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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以上数据均为当年数据(例如2024年9月至2025年8月),并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 2.农林水产业化项目不在科研项目统计内; 3.科研项目为宝鸡区域实施的项目; 4.在宝服务的“三区”科技人才纳入市级科技特派员管理; 5.按照市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且三年内不再参与选派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