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促进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由属地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在登记部门注册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提供科技创新与科学体验教育培训的(如编程、机器人、人工智能、科学实验等)非学历教育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举办者】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中小学校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坚持社会主义教培方向,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二)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合作各方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并实际开展科技类培训业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字号可以沿用,名称应按照登记或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本指引实施后,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体现科技类培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五条【组织机构】培训机构应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均应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热爱教育事业、无犯罪记录。
(一)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校长)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二)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科技类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以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为准。配备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科技类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其中,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1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
(五)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六条【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专业和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合理安排课程和教学内容,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科技类培训内容以学生动手参与和互动协作活动为主,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70%。
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科技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第七条【培训教材】培训机构选用的培训材料应为正式出版物或经审核通过的自主编写培训材料。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应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自主编写的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办学场所】培训机构应按照《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租用或自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等)。
(一)自有办学场所的,应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办学场所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年。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二)培训机构教学场所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面积的80%。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第九条【设备设施】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演示及实操设施设备,同一培训时段内教学类用具生均比不低于1:1,中大型实验设备生均比不低于1:3。教辅教具应符合培训科目要求和青少年学习培训特点,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相适应,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伤害等性能,不得对青少年视力、身心健康等方面有负面影响。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第十条【安全保障】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的安全保障需符合国家和省级建筑、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管理规定。教学用房楼层要求及卫生间设置应参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教学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具体要求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开办注册资金应符合属地审批部门的规定。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应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准入登记】准入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向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培训机构“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中应含有“培训学校”字样,然后提交相关申办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发放办学许可证。申请人持办学许可证向相关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述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开。培训机构必须经准入登记,办理许可手续后方能开展培训。
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科技类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不得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
第十三条【管理服务】本准入指引为基本要求,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辖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一级科技管理部门、科协备案。并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
第十四条【生效及复核】本准入指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本指引实施之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含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的科技类培训机构)须在一年内按本指引,重新审核登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