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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工业科技科 发布时间:2022-04-28 09:49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两链”融合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助力区域科创中心建设,根据《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陕科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宝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28日

                                                                                                                                                       

宝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两链”融合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助力区域科创中心建设,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宝鸡市“十四五”建设区域科创中心规划》等文件有关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实施工程技术研究、行业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的产学研融合平台,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以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转制院所)、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瞪羚企业为主要建设主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遵循“创新、协同、开放、共享”的原则,重点支持建设市委、市政府确立的“十三条”重点产业链领域。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工程中心的认定、指导、评估等工作。各县(区)、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工程中心的培育、推荐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有:

1.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开展技术研发、先进技术集成、科技成果熟化转化,研制装备样机及关键零部件,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工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水平,推动相关产业领域科技进步。

2.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其他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移等任务,为本行业或领域相关对象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技术信息、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服务。积极争取承担中省重大科技、产业项目,积极参与制定行业技术发展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

3.积极组织和参与国内外产业技术交流合作,开展技术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培育、聚集高层次技术人才,为行业培养专业化技术人才,组织开展域内企业、行业工程技术人才培训,与其他类型创新平台的协同联动,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建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条件:

1.依托单位应当是在宝鸡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转制院所)、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瞪羚企业,拟组建的工程中心应符合我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和重点产业领域的技术发展需求。具有在全市该行业、领域中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在相关技术领域或行业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依托单位可独立或联合高校组建工程中心。

2.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拥有稳定且结构合理、实践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专职科研或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专职科研总人数的50%。

3.依托单位应具备必要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自有科研用房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300万元以上。

4.依托单位已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应在2000 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或不少于500万元。

5.依托单位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近三年累计申请与申报工程中心技术领域相关知识产权不少于 5 项(含),或获得知识产权不低于2项。具备实施市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能力。

6.依托单位具备在行业、领域内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的能力和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近三年内组织和参与行业服务活动、国内外产业技术交流合作活动不低于2场。

第四章 建设程序

第七条 工程中心认定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宝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报书》,经县(区)、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科技局(依托单位为部省属企业、高校院所的可直接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考核评审,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

(三)市科技局经研究审核通过,公示并发文认定,命名为“宝鸡市XX(产业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八条 已认定为省级以上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在同一产业领域不再申请市级工程中心。

第五章 管理

第九条 工程中心应创新管理和运行机制、人才使用和评价机制,探索设立新型研发组织(机构),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并致力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服务。

 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期为两年,组建期满后,由依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局组织人员对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由市科技局授予标志牌,列入市级工程中心序列;考评不合格的,撤销建设批复;建设期满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工程中心,撤销建设批复。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对全市市级以上工程中心进行一次绩效评价。绩效评估通过现场评价、查看资料等方式开展。工程技术中心每年3月前须向市科技局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创新活动数据。连续两年不报送资料,工程中心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工程中心,考评合格后,给予后补助经费奖励。支持经费可用于工程中心的平台建设、研发投入、项目孵化等。

第十三条 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平均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倾斜支持依托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已认定工程中心所在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告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工程中心资格。被撤销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工程中心。

1.绩效评价等次为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2.在申报认定、绩效评价等环节有造假行为的;

3.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4.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

5.依托单位无法保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正常运行;

6.不接受市科技局的管理、监督、检查,不配合开展评估的;

7.导致工程中心无法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