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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22-10-20 09:17:46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


一、主要内容

  相对于1993年版的《科技进步法》的10章62条而言,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共分八章七十五条,分别为总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本法主要围绕六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强调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二是国家要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要把科技成果能够尽快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鼓励已经取得的发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能够尽快地得到实施,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三是要加大对科技的投入,通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等,包括建立基金、动员社会力量来加大科技方面的投入,推动科技更快地发展;四是要对国家已经形成的科学技术资源加以整合,建立一个全社会共享的制度,使科技资源发挥重大的作用;五是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进行了专章规定。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六是强调要调动科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建立一种能够激励自主创新的制度。

  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二、科技进步法的实践意义

  1.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适度把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单元。只有以企业为主体,才能坚持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应用。《科技进步法》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从总体上看,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还比较薄弱,远未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为此,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光耀(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把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作为重要内容,从投入、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方面全面系统地提出了有关政策措施,引导企业成为创新主体。此次修订《科技进步法》从法律层面进一步确立了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据此,企业在实践中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适度把握主体地位,充分理解国家有关科技投入、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政策,开展有关科技创新活动,对于企业自身成长与开拓更广阔的业务空间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途径。

  2.鼓励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国家于1999年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专门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科技进步法》第十六条对此做了规定,并明确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科技进步法》第三十一条还要求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技计划要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同时保障企业在参与过程中处于平等竞争的主体地位。“十一五”期间,国家科技计划加大了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按照《科技进步法》的要求,国家科技计划特别是重大科技专项要进一步加大企业承担的比例,更多地反映企业需求,在具有明确的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建立企业牵头组织、产学研共同参与计划项目实施的机制,以利于项目目标的实现和项目成果的转化。企业应在充分理解科技进步法及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具体开展有关工作,以吸引更多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投入。

  3.税收杠杆撬动企业创新

  通过税收政策杠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对现行有关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予以法律体现。《科技进步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可加速折旧。《科技进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类型,包括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企业,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企业应当不断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4.融资体系激活创新

  良好的金融制度安排是科技创新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科技进步法》从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融资体系这一目标出发,规定国家通过设立贷款贴息担保基金、加强政策性金融支持、完善资本市场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财政部、科技部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贷款提供贴息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层次单一,缺乏面向不同需求的多层次市场。为此,《科技进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完善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国家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创业发展给予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有效措施。对于可以申请财政性基金的企业,应充分利用财政性基金,在自主创新项目领域争取更多的重点支持,增强再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5.明确国家财政投向

  科技进步有赖于科技投入,包括财政性的投入和企业投入。完善财政性科技投入法律制度,就必须强化国家科技投入的责任,明确其范围,加强对财政性投入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科技进步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增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财政性科技投入,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不宜大包大揽,更不应投向竞争领域,而应投向基础性或者公益性强、风险高、投资量大,企业一般难以投资的领域。因此,《科技进步法》第六十条规定,财政性科技资金应当投入的主要事项包括:科技基础条件与设施;基础研究;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就有战略行、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科学技术普及。对于大型企业

  6.鼓励无形资产质押贷款

  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困难,往往是囿于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的固定资产不足而至;但同时,这类企业通常拥有大量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因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价值,推行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是拓展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的重要手段。

  《科技进步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2007年10月开始实施的《物权法》也作了相应规定。

  《科技进步法》作为我国科技方面的基本法,其此次修订内容涵盖了我国科技进步工作的各个方面,既有大的方针政策,也有非常具体的制度措施,是指导我国科技进步工作的总章程,该法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关于《科技进步法》,有关部门正在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多个层次构建和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法》的配套制度体系,各有关企业应对科技进步法的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给予高度关注,以前在实践中更好的应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