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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727358265/2021-00013
发布机构:工业科技科 发布日期:2021-07-07 17:23:35
名  称:关于印发《宝鸡市重点实验室评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

关于印发《宝鸡市重点实验室评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7-07 17:23:35 浏览次数:

解读链接:关于《宝鸡市重点实验室评定工作指引(试行)》的政策解读


各县区科技局、各高新区科技局,蔡家坡经开区、眉县经开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布局我市基础研究环节的科技平台建设,完善创新研发平台布局,市科技局制定了《宝鸡市重点实验室评定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宝鸡市重点实验室评定工作指引(试行)》


宝鸡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4月2日







宝鸡市重点实验室评定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驻宝鸡高校、院所和各类创新资源对地方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2012〕716号)以及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陕科办发〔2018〕2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宝鸡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宝鸡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建设的,组织高水平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为重点,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为相关领域和行业提供技术支撑;

(二)开展和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三)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

(四)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开放和共享科技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备,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四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择优支持和动态调整。

第五条 支持重点实验室条件建设、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人才引进和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市科技计划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支持有条件的市重点实验室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 建设评定

第六条 申请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宝注册的法人单位。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

(二)重点实验室建设须具备明确的产业技术创新方向,符合宝鸡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重点解决地方经济和主导产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研发实力强,能够承担和完成国家及省市重大科研任务。

(三)依托单位为高等学校,以原始创新为主的重点实验室,须有重点、优势、特色学科的支撑。

(三)企业类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为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具备承担市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和技术扩散能力,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近三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达到销售收入的3%以上。

(四)依托单位为社会服务组织的重点实验室,应具备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同时具有承担较强社会服务职能的能力。

(五)重点实验室应有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技术人员队伍,固定人员应在10名以上,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不低于三分之一;学术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主持过重点科研项目并取得了重要成果,创新能力强,成果的学术影响和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六)具备良好的设施和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空间布局相对集中,重点实验室面积应在300 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价值300万元以上。

(七)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和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的基本需要。

(八)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建设目标明确,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合理可行。

第七条 申报市重点实验室依照下列程序:

(一)依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填写《宝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各辖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确认有关的建设经费后,报市科技局。依托单位为中省驻宝单位和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八条 市科技局进行初步审查和考察,申报的市重点实验室进行组织评定。对通过评定的市重点实验室,予以批准建设,并填写《宝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

第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期间,可以以市重点实验室的名义开展相关工作。依托单位应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依据《宝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科技局授予标志牌,列入宝鸡市重点实验室序列;验收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第三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一条  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重点实验室发展的规划、认定、管理和宏观指导,各县(区)、高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要对市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及时掌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状况与存在的问题。依托单位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将重点实验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本年度工作计划报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考核结果作为重点实验室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市科技局会同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市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原则上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有关单位实施。

第十五条 对评估期(或建设期)内被评为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的,当年不再进行评估(或验收),直接评为优秀。已经是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的,评估期内参加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评估为优秀的,当年不再参加评估,直接评为优秀。

第十六条 对市级重点实验室按照宝鸡市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扶持,对评估优秀者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宝鸡市XXX重点实验室” 。

第十八条 本工作指引由市科学技术局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