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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10-25 15:29:29
名  称:市科技局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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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科技政策

发布时间: 2019-10-25 15:29:29 浏览次数:

市科技局科技政策核心条款清单

序号  

科技政策  

核心条款  

1  

《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的若干措施》  

(宝政发〔201914号)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当年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达到销售收入的2%,且研发经费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按当年研发经费投入的1%给予研发经费后补助,单个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凡在我市注册的企业,首次被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被省上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列入市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  

3.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建设。瞄准国家支持的高端机床制造、智能制造装备等现代制造业和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等新兴产业领域,围绕我市工业强市“1553”行动计划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聚焦“三个变革”、聚焦产业集群、聚焦关键技术、聚焦名优产品,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按照项目经费拨款额的15%10%,给予项目经费配套后补助,单个项目最高经费配套后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当年同时列入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计划的同一个项目,按国家级项目经费拨款额给予项目经费配套后补助。  

4.支持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企业通过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在产品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方面有重大突破,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重大技术装备,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其填补了国内空白、销售在1000万元以上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资金后补助。  

5.支持高水平研发平台建设。深度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融入东西部科技创新合作,推进协同创新,支持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在国内外科技资源富集区建立研发平台,支持国家级研发中心在我市建立分中心,提升现有研发平台创新能力。对企业新建的国家级研发平台和引进的国家级中心分中心、省级研发平台,建成并投入良性运行后,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平台建设资金后补助。  

6.支持公共科研服务平台发挥作用。对面向社会,提供检测检验、工程试验、研发服务、孵化服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国家、省、市级公共科研服务平台,经评估后业绩优良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年度科研服务平台资金补助。  

7.支持校企联合共建新型研发中心。对宝鸡文理学院、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等域内外高校,围绕我市主导产业提质增效、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联合我市企业在校内共建的省、市级新型研发中心,建成并投入良性运行后,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  

8.支持军民融合创新发展。推进军转民、民参军融合协同创新,扩散转移军工技术和成果。对非军工企业在新产品开发、军品部件(零件)配套等方面取得军工认证资质和实施军民融合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科研后补助。  

9.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重点是在清洁生产、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等领域,增加绿色金融供给,推动经济绿色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对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或结算中心的,给予50万元的建设资金后补助。  

10.扶持科技型企业上市挂牌。对在我市注册且首次在深交所和上交所挂牌上市的、新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前期工作经费)、30万元(挂牌成功后补助20万元,实现融资补助10万元)和10万元(挂牌)一次性后补助。  

11.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建成并投入良性运行后,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支持优势产业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技术产能合作,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特色产业基地(科技创新基地)和特色产业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  

12.支持科技产业园区发展。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支持跨区域共建产业园区,融入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对科技产业园区引进国家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或研发总部,建成并投入良性运行后,按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或5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  

13.倡导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为鼓励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纳入省、市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开放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管理企业(单位)和租用企业(单位),分别按服务年度收入费和租用支出费的20%给予后补助,每个企业(单位)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市科技局科技政策核心条款清单及落地服务流程图

序号  

科技政策  

核心条款  

2  

《宝鸡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试行)》  

(宝办发〔201834号)  

1.落实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市属高校、研发机构的职务科技成果对外实施转化的,将不低于90%的转化纯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自主研发、自行组织产业化应用的,从转化项目见效当年起,连续3年从转化项目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转化有功人员。奖励直接发放给个人,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  

2.加快科技成果产学研协同转化。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新型研发中心(中试基地),按照需求导向原则自行确定研发项目。对于校企双方设立产学研联合基金的,市上按总额20%的比例予以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奖励成果进行转化的,市级科技计划予以优先立项支持。  

3.支持科技成果来宝转移转化。鼓励市域外科技人员带科技成果在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择优在企业初创期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依据其申请,可在市科技创投基金项目中重点推荐,通过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予以优先支持。  

4.鼓励我市企业吸纳市域外科技成果。支持我市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吸纳市域外科技成果来宝转化,对购买的科技成果,按照成果转让价款的2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依据其申请,可在市科技创投基金投资项目中重点推荐,通过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予以优先支持。  

5.支持企业自有科技成果转化。对我市企业自主研发、自行产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依据其申请,可在市科技创投基金投资项目中重点推荐,通过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予以优先支持;利用贷款转化的,根据产业化规模和纳税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后补助或贷款贴息。对市内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并投向市场的首台套产品,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扶持力度。鼓励法人、自然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创办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突出的个人,市上给予适当奖励。  

 

市科技局科技政策核心条款清单及落地服务流程图

序号  

科技政策  

核心条款  

3  

《宝鸡市科技创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宝办字〔2017107号)  

1.基金支持对象。主要为从事创业投资的投资机构及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引导创投类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投向我市域内及招商引资项目,包括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符合国家和我市政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业项目领域,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2.基金运作方式。主要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直接投资等方式进行投资和运作。阶段参股主要是基金通过参股方式,吸引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或增资设立子基金。跟进参股是指对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目标企业,基金与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投资机构投资宝鸡市注册的科技型企业2年内,可申请基金跟进投资。直接投资是指对选定的目标企业基金直接进行投资,旨在充分发挥政策性基金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吸引其他社会资本跟投。  

3.基金退出方式。基金形成的股权,在基金存兴续期满、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股权项目达 到退出条件时,根据协议约定或创业企业发展态势、市场环境变化和基金自身投资策略,在适当时机选择最有利的方案退出,或组织清算。对于在投资前已约定退出方式(投资合同已有明确条款)的,由基金管理机构按约定方式实施投资退出,并按约定的其他条款保障基金权益。未约定退出方式的由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对所投企业的动态跟踪管理,提出有关投资退出的时机、方式的建议,并制订具体的退出方案。对决策审议通过的退出方案,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基金退出时,同等条件下现有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若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照事先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基金。退出的资金收回到托管银行基金专户,用于基金的滚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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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科技政策  

核心条款  

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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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  

核心条款  

5  

《进一步加强瞪羚企业培育工作指引》  

(陕科高发〔2017185号)  

瞪羚企业培育指导标准:  

(一)企业主营业务(产品)符合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环保节能、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展方向。  

(二)高成长且历程短。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连续四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到25%以上(欠发达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但不低于15%)、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创新活跃。企业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积极开展产品、工艺、技术创新等活动,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自企业成立以来至少拥有1件发明专利,累计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企业研发费用占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5%以上。  

(四)无失信记录。照章纳税、重合同守信誉,税务系统和银行系统均无失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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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  

核心条款  

6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上述指标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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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  

核心条款  

7  

《宝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宝市科发〔201827号)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2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咖啡厅、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  

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00个。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登记。  

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  

8.孵化器拥有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创业投资、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建立了稳定的业务联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投融资服务。  

9.孵化器的正式运营时间一般应在6个月以上,并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11.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基地优先作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对象。  

12.山区县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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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条款  

8  

《宝鸡市“星创天地”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宝市科发〔201947号)  

市级“星创天地”申报条件:  

1.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如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社会组织等。  

2.具备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良好基础。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有一定的产业基础;有较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形成一批适用的标准化的农业技术成果包,加快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促进农业产业链整合和价值链提升,带动农民脱贫致富;促进农村产业融合与新型城镇化的有机结合,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3.具备良好的行业资源和全要素融合,具备“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线上平台)。通过线上交易、交流、宣传、协作等,促进农村创业的便利化和信息化,推进商业模式创新。  

4.具有较好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线下平台)。有创新创业示范场地、种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创意创业空间、开放式办公场所、研发和检验测试、技术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免费或低成本供创业者使用。  

5.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有一支结构合理、熟悉产业、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加强科学普及,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实际问题。  

6.具有良好的政策保障。县(区)政府要加大对星创天地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制定完善个性化的财税、金融、工商、知识产权和土地流转等支持政策;鼓励探索投融资模式创新,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孵化初创企业。  

7.具有一定数量的创客聚集和创业企业入驻。运营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对认定的宝鸡市星创天地,给予一定的后补助经费支持,补助星创天地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对模式新颖、服务专业、运营良好、效果显著的市级星创天地,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星创天地,获得省上后补助支持。对星创天地建设依托单位,星创天地内的创客或创业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有关立项程序和要求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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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  

核心条款  

9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2019年度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的通知》  

(陕科办发〔201923)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法人单位。  

(二)外国专家或团队人选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职称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创业人才;  

4.国家和陕西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外国专家和青年人才。  

(三)鼓励外国专家长期来华开展深度合作。  

项目类别:  

(一)国家“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项目:按照战略科技发展类、产业技术创新类、社会与生态建设类和农业与乡村振兴类四个领域进行申报申报。  

(二)陕西省“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项目:围绕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三个经济”重点产业布局、建设“一带一路”“五大中心”、乡村振兴、军民融合和全面扩大开放总体部署,重点支持推动高端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型材料、新能源、生态环境、现代农业等重点行业和新兴产业,以及石墨烯、量子通信等前沿科技产业发展,高校“四个一流”建设,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带动产业升级规模发展的高层次外国专家或专家团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申报陕西省“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单个项目申请经费规模不低于20万元。